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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药 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18/3/21 16:59:15 被阅览数: 1500 次 来源: 武汉翼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


第 二 章  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的 申 请 和 办 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8年1月26日
第 五 条 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药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:
( 一 )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的 资 质 及 合 法 证 照 , 遵 守 国 家 和省 、 市 社 会 保 险 、 医 疗 服 务 、 药 品 及 物 价 管 理 等 有 关 法 律 、 法规 、 政 策 和 行 业 标 准 。
( 二 ) 依 法 与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, 依 法 依 规 全 员 参加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。 从 业 人 员 具 有 符 合 规 定的 执 业 或 上 岗 资 格 ,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齐 全
( 三 ) 具 有 符 合 本 市 基 本 医 疗 、 工 伤 、 生 育 保 险 医 药 服 务 和费 用 结 算 监 督 管 理 等 要 求 的 硬 件 设 施 和 信 息 系 统 , 能 够 与 社 会 保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接 。
( 四 ) 内 部 管 理 和 财 务 制 度 健 全 , 建 立 药 品 和 耗 材 进 、 销 、存 以 及 诊 疗 项 目 台 账 , 有 完 整 的 购 销 记 录 和 凭 证 , 能 够 满 足 相 关监 管 和 审 计 需 要 。
( 五 )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业 务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1000 平 方米 , 布 局 合 理 ; 承 担 住 院 医 疗 任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有 卫 生 行 政 管理 部 门 核 定 的 编 制 床 位 批 文 , 住 院 床 位 数 一 般 不 少 于 20 张 。只 承 担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任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业 务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应 不少 于 150 平 方 米 , 布 局 合 理 。药 店 经 营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80 平 方 米 。乡 镇 卫 生 院 、 村 卫 生 室 ( 站 ) 的 业 务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限 制 条件 可 适 当 放 宽 。

第 六 条
  工 伤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:
( 一 ) 已 经 取 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, 并 签 订 服务 协 议 ;
( 二 ) 具 备 为 工 伤 职 工 提 供 良 好 医 疗 服 务 的 条 件 , 在 工 伤 救治 、 康 复 和 职 业 病 防 治 方 面 有 专 业 技 术 优 势 ;
( 三 ) 执 业 地 附 近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伤 保 险 参 保 企 业 或 参 保 职工 集 中 居 住 的 , 可 优 先 纳 入 定 点 。

第 七 条
  工 伤 保 险 康 复 定 点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:
( 一 )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;
( 二 ) 具 备 二 级 以 上 康 复 专 科 机 构 条 件 或 三 级 综 合 医 疗 机 构资 质 ;
( 三 ) 设 有 专 门 的 康 复 病 房 , 床 位 在 50 张 以 上 , 每 张 床 净 使用 面 积 在 6 平 方 米 左 右 ;
( 四 ) 康 复 业 务 用 房 面 积 在 500 平 方 米 以 上 ( 不 含 病 房 ) ,有 独 立 的 康 复 功 能 评 定 、 康 复 治 疗 和 康 复 支 具 安 装 室 等 ;
( 五 ) 有 较 为 完 备 的 康 复 器 械 和 设 备 ;
( 六 ) 拥 有 10 名 以 上 康 复 专 业 医 师 ( 其 中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人员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40% ) , 20 名 以 上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的 康 复 治 疗 师 。

第 八 条   工 伤 保 险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定 点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:
( 一 ) 遵 守 国 家 、 省 、 市 有 关 工 伤 保 险 服 务 管 理 的 法 律 、 法规 、 政 策 和 标 准 , 有 健 全 和 完 善 的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售 后 服 务 系统 ;
( 二 ) 依 法 取 得 民 政 部 门 核 发 的 《 假 肢 和 矫 形 器 ( 辅 助 器具 ) 生 产 装 配 企 业 资 格 认 定 证 书 》 或 相 应 资 质 的 辅 助 器 具 生 产装 配 机 构 。

第 九 条   生 育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:
( 一 ) 已 经 取 得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, 并 签 订 服务 协 议 ;
( 二 ) 具 备 为 孕 、 产 妇 提 供 良 好 医 疗 服 务 的 条 件 , 在 生 育 、计 划 生 育 救 治 方 面 有 专 业 技 术 优 势 ;
( 三 ) 执 业 地 附 近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生 育 保 险 参 保 企 业 或 参 保 人员 集 中 居 住 的 , 可 优 先 纳 入 定 点 。

第 十 条   申 请 定 点 的 医 药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不 予 受理 :
( 一 )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至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;
( 二 ) 近 3 年 内 在 卫 生 计 生 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、 物 价 、 民政 等部 门 有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的 ;
( 三 ) 因 虚 构 、 伪 造 、 篡 改 申 请 资 料 被 查 实 未 满 3 年 的 ;
( 四 )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终 止 服 务 协 议 未 满 3 年 的 ;
( 五 ) 不 符 合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。

第 十 一 条   武 汉 市 医 疗 保 险 中 心 ( 以 下 简 称 “ 市 医 保 中心 ” ) 根 据 参 保 人 员 就 医 购 药 需 求 、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服 务 能 力 、 基金 支 付 能 力 、 信 息 系 统 支 撑 能 力 等 , 适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定 点 医 药 机构 的 新 增 信 息 , 明 确 申 请 条 件 、 时 间 、 地 点 、 方 式 、 材 料 等 有 关内 容 。




武汉翼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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